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重訴字第61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84,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