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重訴字第
61號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3,184,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7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