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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翁金緞

  • 原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8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月 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1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所刊登之新聞紙一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明無訛。 二、又查,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權利申報期間6個月,業已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東佑典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99年1月31日 │53,907元 │YC0000000 │ │ │ │公司葉威宏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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