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1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1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展晟企業社劉永義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99年3月5日 │168,590元 │HN0000000 │ │ │ │ │康分行 │ │ │ │ │ ├──┼─────────┼─────────┼───────┼─────────┼────────┼──┤ │002 │展晟企業社劉永義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99年3月5日 │154,740元 │HN0000000 │ │ │ │ │康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