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2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 國99年3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 │1 │1000│ ├──┼─────────────┼───────┼──┼──┤ │002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250 │ ├──┼─────────────┼───────┼──┼──┤ │003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180 │ ├──┼─────────────┼───────┼──┼──┤ │004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1 │1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