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2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0日屆滿(屆滿日9月19日適為週日休息日,順延一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2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 │ │1 │1000 │ │ ├──┼──────────────┼──────────┼──────┼───┼────┼───┤ │002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1 │250 │ │ ├──┼──────────────┼──────────┼──────┼───┼────┼───┤ │003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1 │180 │ │ ├──┼──────────────┼──────────┼──────┼───┼────┼───┤ │004 │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 │1 │18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