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34號聲 請 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10日刊 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10日屆滿,期間 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稜鈞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3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世宏鋁材有限公司陳│元大商業銀行永康分│99年2月5日 │367,696元 │AF0000000 │ │ │ │盈宏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