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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蘇正賢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80號聲 請 人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99年3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美萍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99年4月30日 │37,795元 │AD0000000 │ │ │ │公司甲○○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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