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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請人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3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8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金元升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99年4月30日 │37,795元 │AD0000000 │ ││ │公司甲○○ │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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