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鄭友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2
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2月24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
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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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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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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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友生技醫藥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12月17日│14,000元│0000000 │
│ │有限公司邱峻財 │行新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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