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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81號

聲請人
鄭友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失竊,前經
    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2
    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
    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2月24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
    附卷可佐。
三、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8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
│001 │三友生技醫藥股份│華南商業銀│98年12月17日│14,000元│0000000 │
│    │有限公司邱峻財  │行新營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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