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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96號

聲請人
貝里斯商天晟海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貝里斯商
聲請人
天際海事專案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姆
代理人
劉怡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3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9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大新遊艇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 │98年10月1日 │11,092元 │AC0000000 ││ │司桑鋒吉 │安平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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