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4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496號
- 聲請人
- 貝里斯商天晟海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貝里斯商
- 聲請人
- 天際海事專案管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姆
- 代理人
- 劉怡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3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496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01 │大新遊艇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 │98年10月1日 │11,092元 │AC0000000 ││ │司桑鋒吉 │安平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