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請人
自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陽
代理人
劉國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273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3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建興泡棉工廠      │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99年6月15日   │17,336元          │AA0000000       │    │
│    │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