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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4號

聲請人
冠閎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宥榕
代理人
王麗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8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6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44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華邑金屬工業有│台灣中小企業│99年6月7日│371,280元 │AY0000000 ││ │限公司邱振義 │銀行永康分行│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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