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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7號

聲請人
皇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有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9年6月10日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99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9年6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9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附表: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皇尚企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台南分行  │99年1月25日   │59,850元          │AI0000000       │    │
│    │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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