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2號聲 請 人 陳啓昌 代 理 人 楊千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被竊而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日隆企業社陳啟昌│京城商業銀行│99年8月15日 │6,993元 │0000000 │ │ │ │安南分行 │ │ │ │ ├──┼────────┼──────┼──────┼─────┼─────┤ │002 │日隆企業社陳啟昌│京城商業銀行│99年6月15日 │29,006元 │0000000 │ │ │ │安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