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請人
陳啓昌
代理人
楊千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被竊而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日隆企業社陳啟昌│京城商業銀行│99年8月15日 │6,993元 │0000000 ││ │ │安南分行 │ │ │ │├──┼────────┼──────┼──────┼─────┼─────┤│002 │日隆企業社陳啟昌│京城商業銀行│99年6月15日 │29,006元 │0000000 ││ │ │安南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