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2號
- 聲請人
- 陳啓昌
- 代理人
- 楊千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被竊而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6月1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2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日隆企業社陳啟昌│京城商業銀行│99年8月15日 │6,993元 │0000000 ││ │ │安南分行 │ │ │ │├──┼────────┼──────┼──────┼─────┼─────┤│002 │日隆企業社陳啟昌│京城商業銀行│99年6月15日 │29,006元 │0000000 ││ │ │安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