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76號聲 請 人 莊伯安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266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99年5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 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首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程欣怡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7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 ├──┼───────────┼──────┼──┼──┤ │002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 ├──┼───────────┼──────┼──┼──┤ │003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 ├──┼───────────┼──────┼──┼──┤ │004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 │1 │1000│ ├──┼───────────┼──────┼──┼──┤ │005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1 │86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