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秩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李姝蒓
- 原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法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李文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6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 負 責 人 李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並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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