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68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姝蒓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

負 責 人 李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並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秩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