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南秩字第68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
負 責 人 李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移送人彩韻養生館即媚娘養生館(統一編號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並於法院受理違反本法之案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