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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八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直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二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被害人邱廖芸華之指述⑵酒精濃度測試值、測試觀察紀錄表、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照片四幀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法 官 蔡直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八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