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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三七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瑞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瑞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本件有⑴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陳俊安、杜東岳於警訊及偵查之證言⑶奇美醫學中心診斷證明書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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