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二二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二二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即曾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罰金二萬二千元,於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警惕悔改。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蔡金燕於警訊時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表、台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八幀等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