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營偵字第二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被害人邱廖芸華之指述⑵酒精濃度測試值、測試觀察紀錄表、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照片四幀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