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辯稱:查獲之三台電動玩具雖擺設在被告所經營之「美好商行內」,但從未供人把玩,係伊受名為張緯杰之男子之託,將該三台電動玩具機具置於店內展示出售云云,惟查:
(一)查放置被告店中之三台電動玩具,於查獲時,處於插電狀態,業據證人即台南市政府稽查員黃建銘於偵查時供明在卷,且電動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