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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一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四九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0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辯稱:查獲之三台電動玩具雖擺設在被告所經營之「美好商行內」,但從未供人把玩,係伊受名為張緯杰之男子之託,將該三台電動玩具機具置於店內展示出售云云,惟查:

(一)查放置被告店中之三台電動玩具,於查獲時,處於插電狀態,業據證人即台南市政府稽查員黃建銘於偵查時供明在卷,且電動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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