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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八一號

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最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一二號、第八五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最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裝卸、搬運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處罰金新台幣伍萬元。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甲○○於偵查時之自白;⑵證人吳文聲、蘇宗啟於警訊、偵查中之證述;⑶台南市立醫院法醫參考病歷摘要表、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職業災害報告書及函文各一份、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二紙、現場勘查照片四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判決不得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美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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