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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О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阮世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О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並補述:本件犯罪行為時間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顯在前一行為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執行完畢之前與刑法第四十七累犯之規定不符,不得以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二、證據:1、被告甲○○自白取走出手機,並未經劉鋕彥同意出售他人等語。2、證人劉鋕彥指述未同意借手機給被告等語,及證人鄭榮龍之證言。3、被告辯稱係劉鋕彥同意借用云云,委無可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法    官 阮世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О六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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