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記載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晚 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大富豪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 …,於翌日(二十九日)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一七巷口時,因不勝 酒力撞擊黃國榮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UP-八0八五號之自小客車,……」,應 更正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 ○路○段大富翁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於翌日(二十八日) 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