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張國南於警訊中所為之證詞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