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記載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大富豪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於翌日(二十九日)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一七巷口時,因不勝酒力撞擊黃國榮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UP-八0八五號之自小客車,……」,應更正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大富翁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於翌日(二十八日)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