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記載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晚 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大富豪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 …,於翌日(二十九日)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一七巷口時,因不勝 酒力撞擊黃國榮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UP-八0八五號之自小客車,……」,應 更正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 ○路○段大富翁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於翌日(二十八日) 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