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有關記載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晚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大富豪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於翌日(二十九日)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一七巷口時,因不勝酒力撞擊黃國榮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UP-八0八五號之自小客車,……」,應更正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晚上十二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大富翁餐廳與友人飲用高梁酒及威士忌酒,……,於翌日(二十八日)凌晨一時十分許行經和緯路四段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交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