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五五號 移 送機 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南市警三 刑社字第0九一00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凌晨零時四十六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五十一號(宇軒電腦企業社)。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係公共遊樂場所即宇軒電腦企業社之管理人(負責人為 張信鈺),縱容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許志源(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生)於深 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