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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五五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秩字第五五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南市警三

刑社字第0九一00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凌晨零時四十六分。

(二)地點:臺南市○○區○○街五十一號(宇軒電腦企業社)。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係公共遊樂場所即宇軒電腦企業社之管理人(負責人為張信鈺),縱容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許志源(民國七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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