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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 被告
    乙○○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О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七 0、九0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乙○○處有期徒刑參月, 甲○○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於第八 行補述:足以生損害於珮吉醫療器材有限公司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 二、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互核相符,且有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所出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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