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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鄭彩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張國南於警訊中所為之證詞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件、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法    官 鄭彩鳳

                   書 記 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六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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