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二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二九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晚上十時許,在台南市○○路梅鑫海產店與同事共飲啤酒之事實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自承有酒後駕車之事實不諱⑵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在卷可稽⑶雖被告於警訊時辯稱:伊酒後仍可安全駕車云云,惟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