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二九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晚上十時許,在台南市○○路梅鑫海產店與同事共飲啤酒之事實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自承有酒後駕車之事實不諱⑵酒精濃度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在卷可稽⑶雖被告於警訊時辯稱:伊酒後仍可安全駕車云云,惟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