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南市○○路○段一八七號一品香餐飲店與友人共飲白葡萄酒之事實,及被害人姓名「鄭玉鳳」,應更正為「陳玉鳳」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中自承有酒後騎車之事實不諱⑵證人陳玉鳳之證詞⑶酒精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