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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О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三七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台南市○○路○段一八七號一品香餐飲店與友人共飲白葡萄酒之事實,及被害人姓名「鄭玉鳳」,應更正為「陳玉鳳」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於警訊中自承有酒後騎車之事實不諱⑵證人陳玉鳳之證詞⑶酒精測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交通事故現場勘驗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份、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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