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二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交簡字第六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五二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晚上十時許,在台南市○○ 路梅鑫海產店與同事共飲啤酒之事實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時自承有酒後駕車之事實不諱⑵酒精濃度測 試表、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份 在卷可稽⑶雖被告於警訊時辯稱:伊酒後仍可安全駕車云云,惟按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