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8 月9日南縣歸警社字第09500128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凌晨零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仁德鄉○○街308號2樓「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 (三)行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之公共遊樂場所,被移送人甲○○為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王源典(民國80年8月4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王源典之證言。 (三)臨檢檢查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 份、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