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1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114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8月9日南縣歸警社字第09500128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凌晨零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仁德鄉○○街308號2樓「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
(三)行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之公共遊樂場所,被移送人甲○○為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王源典(民國80年8月4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王源典之證言。
(三)臨檢檢查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份、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