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11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11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8月9日南縣歸警社字第09500128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8月1日凌晨零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仁德鄉○○街308號2樓「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

(三)行為:「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7條之公共遊樂場所,被移送人甲○○為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王源典(民國80年8月4日生)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王源典之證言。

(三)臨檢檢查紀錄表、勸導少年登記表、營利事業登記證各1份、現場照片2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1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