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9號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之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1月18日南縣歸警社字第09500010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11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臺南縣歸仁鄉○○街308號2樓(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 (三)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 縱容少年盧至軍(77年5月23日生)、楊志強(77年4月30日生)2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盧至軍及楊志強於警詢之證述。 (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勸導少年登記表2紙及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在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行為後坦承之態度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