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秩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5年度南秩字第9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之5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5年1月18日南縣歸警社字第09500010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月11日凌晨1時許。
(二)地點:臺南縣歸仁鄉○○街308號2樓(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
(三)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 縱容少年盧至軍(77年5月23日生)、楊志強(77年4月30日生)2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盧至軍及楊志強於警詢之證述。
(三)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勸導少年登記表2紙及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紙在卷可稽。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行為後坦承之態度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