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秩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96年度南秩字第14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六年
二月八日南縣歸警刑社字第○九六○○○二五四三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1月17日凌晨0時50分許。
⑵地點:臺南縣仁德鄉○○街308號2樓天上人間視聽歌唱KTV。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洪永真之證述。⑶經警當場查獲,並有臺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臨檢紀錄表及台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勸導少年登記表各一紙在卷可考。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