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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 當事人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簡字第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金山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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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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