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12號
- 原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億
- 被告
- 琮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欣筠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12號請求履行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下午2時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