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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 原告
    楊玉器
  • 被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261號原   告 楊玉器 被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訴訟代理人 林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簡易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並不明確,尚待闡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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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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