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9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906號
- 原告
- 吳佳翰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汪珈瑋、答答金華房屋廣告社歸還議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1.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答答金華房屋廣告社」並無當事人
能力?請補正該「答答金華房屋廣告社」之負責人為何人?並
補正該被告姓名及住所。
2.原告之議價金係交付予被告汪珈瑋或「答答金華房屋廣告社」
之何人?實際收取該金錢者為何人?收取時雙方有無簽立任何
書面資料,如有,應一併提出。
3.原告所主張欲購買之房屋詳細資料(如門牌號碼、登記資料等
),嗣後有無成立買賣,並應提出相關契約資料。
4.原告將汪珈瑋、答答金華廣告社列為被告並請求該二人歸還10
萬元之法律上依據為何?應詳細記載對該二人提起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為何(即依據民法或其他法律之具體條號及條文)
?倘各被告間之請求權基礎不同,應分別詳列之,並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如文書證據或證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