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聲字第28號
- 聲請人
- 鉅盛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雲姿
- 相對人
- 邱秉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後,本院一○○年度司執字第三五一四三號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載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年度南簡字第九四一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前開擔保係為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法院定擔保金額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而非以債權額為依據。
二、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5143號相對人與債務人王永標、昱鑫模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以該執行程序100年9月16日所查封如附表所載動產為其所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及本院100年度南簡字第94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核無誤,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後停止對附表所載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茲審酌相對人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637,317元,及王永標自9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昱鑫模具有限公司自99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此有相對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附於上開執行卷宗可稽。又上開執行事件就附表所載動產之鑑價尚未完成,惟參聲請人所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為262,500元(即附表所載動產之價值),並提出發票1紙為據,是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就經由拍賣附表所載動產受償之債權額堪認至多為262,500元,故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妥適標準。又上開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標的價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則該訴訟事件至二審確定,依據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其期間約2年10個月,依前揭標準計算,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以37,188元【計算式262,500×5%×(2+10/12)】為適當,爰酌定如上之供擔保金額,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 │├──┬───────┬──┬──┬─────┬──────┬───────┤│編號│物 品 名 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最低拍賣價格│備 考││ │ │ │ │ │(新台幣元)│ │├──┼───────┼──┼──┼─────┼──────┼───────┤│1 │天車 │台 │2 │台南市安南│ │遙控設備保管於││ │(含遙控設備)│ │ │區○○路一│ │台南市安南區同││ │ │ │ │段622巷133│ │安路237巷91號 ││ │ │ │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