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潘仁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2號原 告 潘仁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急食鮮調理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