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261號原 告 楊玉器 被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訴訟代理人 林家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9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簡易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並不明確,尚待闡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