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35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35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蔡祺紳
- 訴訟代理人
- 吳振成
- 被告
- 陽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淵
- 被告
- 林志淵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5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陽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志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佰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