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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358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莉莉黃莉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南小字第35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祺紳
訴訟代理人
吳振成
被告
陽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林志淵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35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陽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林志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叁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佰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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