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14號
- 原告
-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哲成
- 被告
- 灣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