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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14號

原告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哲成
被告
灣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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