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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785號

給付檢驗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785號

原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被告
昱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檢驗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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