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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補字第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高俊珊

原告
文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哲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灣聯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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