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74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瑪玲

上訴人
即原告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