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