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奕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精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奕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