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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上訴人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異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9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