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 上訴人
-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異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