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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45號

確認損害賠償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45號

原告
摩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火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敬泉間請求確認損害賠償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違規與稅金新臺幣(下同)82,584元及損害賠償60,000元,合計142,584元,嗣又追加請求被告給付汽車殘值64,933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7,517元(計算式:82,584+60,000+64,933=207,51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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