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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98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98號

原告
棕櫚泉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訴訟代理人
毛棟誠
被告
胡雅貞
訴訟代理人
謝耀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臺南市永康區○○○○街」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永康區○○○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9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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