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5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98號
- 原告
- 棕櫚泉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榮
- 訴訟代理人
- 毛棟誠
- 被告
- 胡雅貞
- 訴訟代理人
- 謝耀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臺南市永康區○○○○街」
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永康區○○○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